獲取土地的途徑有哪些?
1,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後交付使用,或者依法經人民政府批準無償交付使用的行為。
2、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
是指國家在壹定期限內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向國家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轉讓費:指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價格。
3、國家出資、入股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是指國家將壹定期限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用於重組後新設立企業的行為。土地使用權由新設立的企業持有,可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進行轉讓、出租或抵押。
4.國家出租國有土地使用權
是指土地使用者與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壹定期限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
土地出讓金怎麽算?
1.有實際成交價格,且不低於該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不低於成交價格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交易價格低於平均標準地價的,按照平均標準地價的40%計算。
2、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補辦出讓的,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土地使用權受讓人對按上述方法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有異議的,受讓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土地出讓金按評估價的40%計算。
4.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價占地價的比例最高不得高於60%。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為基礎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折算為市場地價,然後按照不低於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劃撥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支付補償、安置等費用後,批準土地使用者使用,或者將土地使用權無償交付給土地使用者的行為。依照本法規定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三條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通過各種方式依法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前款所稱土地使用者,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