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不能返工,處理方式如下:
1.企業可以通過電話、網絡等彈性工作方式安排員工在家工作完成任務,並按正常標準支付員工工資。企業也可以安排員工利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設定的福利假等假期,並按照相關假期規定支付工資。
2.如果員工無法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且未休假,則參照停工期間工資支付的相關規定與員工協商:在員工的壹個工資支付期內,視為員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並支付了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期的,按照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員工生活費。
3.企業與職工有協議或者共識的,按照協議或者共識執行。
企業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停產的,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職工工資;工資支付期超過壹個的,職工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未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支付不低於最低工資70%的生活費。
因靜態管理的需要、靜態管理的需要、保障城市運行和企業生產的需要、人民生活的需要、涉及重要國計民生的重點工程建設和其他相關企業的需要,根據原勞動部《實施辦法》(1995號)第七條的規定,在保障勞動者健康和勞動安全的前提下,經與工會和職工協商, 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工作安排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 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當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報酬或者安排補休。
法律依據: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其中“考慮職工意願”並不意味著必須征得職工同意。因此,用人單位在靜態管理期間停產,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並不違反法律規定,員工應當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