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按照規定,五人重傷屬於壹般事故。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典型的安全責任事故罪。經過30年的立法改革和刑事司法實踐,尤為突出的是犯罪主體由特殊主體向壹般主體轉變。為了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從收緊刑法法網,更好地防控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角度出發,單位也應當成為我國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屬於業務過失犯罪,是壹種業務過失致人死亡、傷害的犯罪(即從事業務的人在業務中違反註意義務的行為,造成他人死亡、傷害)。犯罪主體要求從事易造成人員傷亡的業務的人員,即犯罪中的“業務”要求有侵害他人生命、身體的可能性,這也是區別於其他“業務”(如侵占罪)的標誌。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有重大事故隱患而冒險組織作業,造成重大傷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壹百三十四條(壹)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確實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壹)關閉或者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匿、毀棄其有關數據、資料的;(二)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