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三條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配偶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虐待和遺棄。
3.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應當尊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條夫妻雙方都有權使用自己的姓名。
6.第十五條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壹方不得限制和幹涉對方。
7.第十六條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8.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贍養的義務。
壹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壹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
9.第二十三條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給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的權利。
11.第三十四條懷孕期間、分娩後壹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丈夫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12,第三十八條第壹款:?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壹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
13、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14.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壹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需要支付較多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向另壹方要求補償,另壹方應當予以補償。
15、第四十壹條離婚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原應共同償還。* * *同壹財產未清償的,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6、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壹方生活困難的,另壹方應從其房屋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17第四十七條第壹款:壹方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壹方財產的,分割夫妻財產時,對隱瞞、轉移、變賣、毀損夫妻財產或者偽造債務的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壹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財產。
18、第四十八條拒不執行贍養費、扶養費、財產分割、繼承、探望子女等判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負責協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