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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改和老職工安置

法律分析:壹是在制定職工安置方案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依法處理好“新企業”與“老職工”的勞動關系,避免因違法、不合理安置導致職工不滿引發社會群體性事件。

職工安置方案的主要內容應包括:企業人員狀況及分流安置意見;職工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重簽辦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經濟補償金支付辦法;社會保險關系的延續;拖欠職工工資等債務及企業拖欠社會保險費的處理措施。其中,對於未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其在本企業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累計計算,不因企業名稱或股東變更而變更;確需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的,企業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在可行且必要的情況下,經濟補償金可以在自願的基礎上轉為混改企業的等值股權。

二是職工安置方案在制定過程中應充分保障職工的知情權和參與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權利,職工安置方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其中,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時;應嚴格遵守法律和企業規定的選舉職工代表、發布通知、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等程序性要求,避免程序性缺陷對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決議效力的影響。

第三,混改前要做好社會風險分析和應對預案,對員工人數較多、長期工作的公司,要成立專門的員工安置小組,讓上述員工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有壹個直接對接的部門;使員工的思想和情緒始終有壹個與公司混改工作組對接的渠道,堅決杜絕員工無話可說的情況。充分考慮員工的利益。事實上,中高層員工的訴訟也應得到充分重視。每個中高層員工都領導著公司內部的壹個部門。每個部門的員工都是公司的有機組成部分,中高層員工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他們必然會積極合理地運用正當程序引導和化解矛盾,緩解基層員工的負面情緒,這是混改的穩步推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壹條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勞動合同終止。

第二十二條以完成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完成任務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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