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行政處罰設定無效,不能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哪些規範性文件可以設定哪些種類的行政處罰,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它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其中,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由具有地方立法權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各部委制定: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為範圍、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可以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的罰款。
5.地方性法規由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人民政府制定: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範圍、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可以作出具體規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警告或者壹定數額的罰款。
除上述規定外,其他所有規範性文件均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八條行政處罰的種類:
(1)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第九條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第十條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