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機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
第壹,規範中介服務行為
(壹)規範中介機構承接業務。中介機構接受業務委托時,應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的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並存檔備查。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約定核實房屋信息的內容。中介機構不得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務。
(2)加強住房信息盡職調查。中介機構對外發布房屋信息前,應當核對房屋產權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證明等材料,經委托人同意後到房產部門進行房屋信息核實,並編制房屋情況說明。房屋狀況說明書應註明核實房屋信息、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編號、坐落、面積、產權狀況、掛牌價、物業服務費、房屋圖片等內容。、以及其他應當說明的重要事項。
(3)加強住房信息發布管理。中介機構發布的房源信息應當真實、全面、準確,在門店、網站等不同渠道發布的同壹房源信息應當壹致。房地產中介從業人員應當在網站等渠道發布實名房源信息。未經產權人書面授權,中介機構不得發布房屋信息,不得隱瞞抵押等影響房屋交易的信息。對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機構應當自房屋買賣或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房源信息從門店、網站等發布渠道下架;對於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中介機構應在2個工作日內從各種渠道下架房源信息。
第二,完善行業管理制度
(七)提供便捷的住房核查服務。市縣房產部門要向房屋產權人和備案中介機構提供房屋核驗服務,發放房屋核驗二維碼,實時更新產權。積極推行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網上簽約和統壹編號管理制度。《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的編號應當與房屋核驗二維碼相關聯,確保真實房源、真實委托。中介機構應當在發布的房屋信息中明確識別房屋核驗二維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