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鋪轉讓費是指租客在店鋪租期內,經房東同意將房屋轉租,與房東壹起將剩余租期連同租客的裝修、原先購買的設備、經營物品等壹並轉讓給下壹個租客。租客向下壹個租客收取的超過應付租金的費用就是轉讓費。
目前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規定不能收取過戶費。所以收取轉讓費是業主和承租人私下的約定,屬於“妳情我願”。但收取轉讓費的前提應該是轉讓合法。應該是經過樓主同意才可以轉讓的。轉租需要房東同意,否則不允許轉租,更不要說收取轉讓費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三條是指房屋所有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十四條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並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第五十五條住宅房屋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出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和其他租賃期限由雙方約定。第五十六條房屋所有人以營利為目的,將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包含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第六十壹條以出讓、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造房屋的,應當持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後,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