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裁決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未達成拆遷安置協議,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並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據拆遷條例向有關部門申請裁決。《拆遷條例》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將作出裁決。執行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由同級人民政府管理。裁決的內容包括補償方式和金額、安置用房的面積和位置、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裁決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二)依法起訴拆遷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之日起60日內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作出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的上壹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為了不影響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在訴訟期間,拆遷人已經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房、周轉房的,拆遷人不得停止拆遷的執行。(三)強制拆遷在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拒不執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的裁決的,拆遷條例規定,被拆遷人或者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實施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依據。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可以依法強制搬遷。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指導,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二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達成後房屋拆遷糾紛的處理方式。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規定房屋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合同。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通過司法、仲裁途徑解決。拆遷當事人未達成仲裁協議的,拆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采用仲裁的,拆遷當事人必須自願達成仲裁協議。仲裁協議包括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和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以其他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委員會的選擇應由雙方協議確定。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沒有仲裁協議的,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客觀性: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討論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產權調換房屋的位置和面積、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訂立賠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