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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空置六個月減免物業費的新規定

空置房物業費的規定是,只要沒有及時入住,且連續超過6個月,就按70%繳納,或者按照當地物業費減免的規定辦理,但對於沒有入住的,不可能拒絕繳納這筆費用。

空置房物業費的規定是,只要沒有及時入住,且連續超過6個月,就按70%繳納,或者按照當地物業費減免的規定辦理,但對於沒有入住的,不可能拒絕繳納這筆費用。

(壹)對已交付的空置房屋收取物業費的方式。

如果物業已經出售並交付給業主,業主是支付服務費的義務人。物業交付後,由買受人承擔,業主物業費自交付之日起計算,入住後全額收取。對業主入住後長期(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入住的空置物業,以及入住後長期未使用的空置物業,業主應向物業管理公司書面備案,按規定或約定的服務費標準的70%繳納空置物業管理費,或按省、市、縣有關部門關於空置房屋減免的規定收取物業費。

(二)未交付房屋的物業費收取方式。

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已建成但未向物業買受人出售或者移交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第二十壹條還規定:“業主和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前,建設單位應當簽訂書面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的物業服務費的收費時間以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合同約定的收費時間為準。

(三)空置房屋的物業費標準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由有定價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水平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綜上所述,物業費是業主交的,即使沒有及時入住,也是要交這個費用的,但壹般不會全款交,而是全款的70%交。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壹定要和物業公司做好約定,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這樣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支持發展住宅建設,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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