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定金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定金是否交付對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據合同本身的內容來判斷。
2.合同約定定金是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條件,支付定金的壹方不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主要部分已經履行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3.如果合同約定定金是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支付定金的壹方不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尚未完全履行或主要部分尚未履行,則主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發生法律效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各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應當向對方支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在實際支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20%,超過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實際支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