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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惡意仲裁?

惡意仲裁是指在明知無仲裁事由的情況下,出於某種目的故意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損害他人利益的行為。員工和企業之間的惡意仲裁也很常見。員工為了索要雙倍工資惡意仲裁企業,我們該怎麽辦?下面帶大家了解壹下員工如何惡意仲裁雙倍工資的相關法律問題。希望對大家有幫助。1.員工惡意仲裁雙倍工資怎麽辦?

因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能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二倍工資?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導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主張雙倍工資的,不予支持。以下情況壹般可以認定為“不可歸責於用人單位的原因”:

用人單位有充分證據證明勞動者利用主管人員的職權拒絕簽訂或者故意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因工負傷的勞動者在帶薪停職期間,女職工在產假或者哺乳假期間,職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用人單位因其他客觀原因不能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

員工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需要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進行仲裁最終決定,所以單位提供證據非常重要。

並不是所有沒有簽訂合同的單位都要支付雙倍工資,只有法律特別規定的部分才會因為單位確實有過錯而承擔。應訴是必然的,單位不應訴更不利。

二、勞動仲裁的申請條件

勞動爭議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申訴人必須是與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勞動者。

(2)申請仲裁的爭議必須是勞動爭議。不是勞動爭議,而是民事、經濟爭議,或者勞動保障行政爭議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三)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必須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案範圍。

(4)妳必須向有仲裁權的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五)有明確的被告和具體的仲裁請求及事實依據。

(6)除非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申請仲裁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

(7)申請書及相關材料準備齊全並符合要求。

相關法律法規:

仲裁法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以上是如何應對員工惡意仲裁要求雙倍工資的相關法律規定。如果企業按照勞動合同和法律的規定足額支付員工報酬,可以向法院起訴員工惡意仲裁。我希望我已經回答了妳的問題。有問題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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