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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房屋買賣合同賠償誰負責?

因過失導致買賣合同無效,由此造成的損失應按責任劃分由各方承擔。根據規定,合同無效的,造成合同無效的過錯方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範圍僅限於信賴利益(又稱固有利益)的損失,主要指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的實際損失、費用和可預見的利益。

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如何賠償?

1.出賣人應當返還房價款,買受人應當返還房屋,出賣人可以對房屋因買受人裝修而增值的部分進行適當補償。

2.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購房者可以要求賣方賠償因信賴合同而產生的各種費用。具體包括以下幾點:(1)簽訂合同聯系對方、去實地查看合同標的物的費用;(2)邀請訂立合同的各種準備工作和費用。比如因為相信對方要賣房,就到處籌錢,提提取定期存款的損失;(3)勞務報酬為合同談判、誤工費的損失;(4)上述費用的利息損失。

3.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開發商惡意行為導致合同無效的,開發商可承擔已付購房款壹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4.因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利益和第三人權益的,沒收雙方財產,歸國家所有或者返還第三人。

5、涉及違法犯罪行為,應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

如何認定購房合同無效?

1.出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侵犯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售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但出租人只是未履行通知義務,或者在同等條件下將房屋出售給承租人以外的人的,出租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仍然有效。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買賣合同。上述措施解除前,房屋所有權人不得出售房屋,否則已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房屋,如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屋、被列入拆遷規劃紅線的房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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