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房合同欺詐之壹:虛假廣告引導消費者和開發商發布虛假廣告信息,無疑是以虛假信息誘導對方意思表示的欺詐行為。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或廣告中的承諾,應認定為欺詐。2.購房合同欺詐之二:商品房開發證照不全且未告知消費者開發商未依法取得開發項目所需的各種證照且未如實告知消費者,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無法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僅違反了房地產開發銷售的相關行政法規,而且因未盡到告知義務,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3.購房合同第三個騙局:房子面積縮水。考慮到建設工程施工過程的復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設定的3%的允許誤差值,如果短面積超過允許範圍,應認定為欺詐。4.購房合同欺詐之四:商品房施工或裝修材料引起的質量糾紛。這種行為不僅造成房屋質量和裝修質量差,而且使買賣雙方利益明顯不對稱,消費者遭受巨大損失,可能嚴重影響房屋安全。
法律客觀性:
商品房銷售欺詐的情形構成欺詐的四個要件:(1)隱瞞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詐;(2)欺詐使當事人陷入錯誤;(3)必須存在故意欺詐行為;(4)實施欺詐的人是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可以表現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誤導性陳述,也可以表現為重大遺漏或不當陳述。房屋銷售欺詐的情況1、虛假廣告誤導消費者,特別是在商品房銷售過程中,廣告往往是引起消費者購買欲望並做出購房決定的促成因素。《廣告法》規定,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開發商發布虛假廣告信息,無疑是以虛假信息誘導對方意思表示的欺詐行為。開發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或廣告中的承諾,應認定為欺詐。2.證照不全、未告知消費者的商品房開發,必須嚴格依法辦理各種審批手續,依法取得各種批準證書後方可開工建設和銷售。證照不全的建設項目由於其違法性,通常無法為購房者辦理權屬證書,這不僅直接導致購房者無法實現其購房目的(無法取得權屬證書和所有權),而且對社會穩定和房地產市場發展危害極大。依法依規開發,是法律賦予開發商的義務。開發商未依法取得開發項目所需的各類證照,未如實告知消費者,未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辦理相關手續的,不僅違反了房地產開發銷售的相關管理規定,而且因未盡到告知義務,對消費者構成欺詐。3.住房面積在縮小,短期住房面積減少。開發商可能直接占用消費者的財產(資金短缺)。因為建築施工強調嚴格按圖紙施工,面積不足只能是開發商有意為之(政府規劃變更除外)。考慮到施工過程的復雜性,《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設定的3%的允許誤差值,如果面積不足超過允許範圍,應認定為欺詐。4.因建築或裝修材料等引起的商品房質量糾紛。房屋建築和裝修涉及的材料種類很多,各種材料的優缺點差別很大。工程建設中偷工減料、以次充好的現象屢見不鮮。這種行為不僅造成房屋質量和裝修質量差,而且使買賣雙方利益明顯不對稱,消費者遭受巨大利益損失,還可能嚴重影響房屋安全。這種情況可以分別處理:材料劣質但不影響房屋整體安全和使用的,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部分(如使用劣質地板)可以判雙倍賠償;使用的基礎建築材料存在質量缺陷,導致房屋存在安全問題且難以修復的,應當以全屋價款為基準判定雙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