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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贈與不能只靠口頭承諾轉讓。

在此提醒壹下,不管是不是親戚,都需要過戶,以免後患。

現實生活中,經常發生親屬之間房屋無償轉讓、贈與只是口頭承諾,不辦理財產轉移的情況。由此引發糾紛的例子數不勝數。在此提醒壹下,不管是不是親戚,都需要過戶,以免後患。

我們先來看壹個案例。

吳先生有壹個哥哥和壹個妹妹,父母在火炬區擁有壹套三層半的自建房。早在三兄妹還沒結婚的時候,壹家五口就壹直住在自建房裏。隨著父親去世,哥哥在外結婚,姐姐出嫁,吳先生和妻兒近幾年壹直和母親住在自己的房子裏。由於吳先生多年沒有在外買房,他母親口頭明確表示要把房子給吳先生。然而,去年吳先生的母親去世後,吳先生的哥哥因為離婚被迫搬回了自己的房子。此時哥哥認為,由於房屋未過戶,兄妹三人應享有房屋的同等所有權。而吳先生則認為母親生前的口頭承諾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兄弟倆在房屋權屬問題上產生矛盾。面對這種情況,誰對誰錯?

為此,有律師指出,雖然吳夫婦壹直在使用和生活,但自建房的所有權壹直在父母名下,並未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雖然母親的口頭贈與承諾具有法律效力,但隨著母親的去世,吳先生無法出示口頭贈與的相關文件,也造成了後來的兄弟爭產鬧劇。

所以相對於口頭承諾,直系親屬的房子捐贈公證。所謂房屋贈與,是指壹方當事人(贈與人)自願將其所有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願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捐贈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傾向於實踐合同,其形式可以是口頭、書面等形式。但法律對贈與形式有特別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辦理。

在贈與合同的履行中,贈與人必須履行給付贈與的義務。捐贈財產需要登記的,只能視為贈與人在產權變更後履行了給付義務。壹般來說,贈與房產必須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並在贈與證書簽發之日起兩個月內,到房產管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這樣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另壹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在2015年7月3日第50號公告中規定,個人通過分割離婚財產、贈與特定親屬、贈與贍養人或者扶養人等方式無償贈與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交易若幹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65438號+011)第二條規定免征營業稅的,在辦理營業稅免征手續時,是否不需要提供房產所有人? 禮券?,受贈人?接受禮券?,還是兩者都有?贈與合同公證書?。這意味著,個人在申請不動產無償贈與免征營業稅時,不需要提交公證材料,可以免去此項業務的公證費。

根據財政部發布的《關於個人無償捐贈房屋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指出,下列情形無償捐贈房屋產權,不征收雙方個人所得稅:房屋產權所有人將產權無償贈與其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負有直接贍養或扶養義務的贍養人或扶養人;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後,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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