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質量問題時的維權:房屋主體結構和基礎工程有質量問題的,只要在建築使用年限內,施工單位必須維修。如果有其他房屋質量問題,可以要求開發商在保修期內維修。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房屋質量問題分為三種:(1)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主體結構是指建築主要構件相互連接和作用的平面或空間結構,必須具有滿足技術要求的強度、韌性和穩定性,以保證能承受建築本身的各種荷載。如地基、承重墻等。,這些部位的結構開裂、傾斜、坍塌等問題,都應視為主體結構的問題。(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質量的。這是指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買受人正常使用功能和使用房屋的情況。如果供水供電不能正常,隔音效果不達標,等等。(3)其他壹般質量問題。比如房子滲水,地面空鼓,墻面起皮等。對於以上三種不同的質量問題,法律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式,分別賦予購房者和開發商不同的權利和義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房屋主體結構因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因此,不同質量問題的正確處理方式可以歸納為:(1)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不合格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因為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直接關系到使用安全,無法修復或者費用過高,買受人壹般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2)房屋存在嚴重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法律允許購房者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當然,如果買家認為要求賣家維修更劃算,並承擔發貨延遲責任或賠償維修造成的其他損失,也可以選擇要求維修。(3)對於其他質量問題,由於未嚴重影響住宅使用,只能要求出賣人維修並賠償損失,不能要求退房。當然,對於不需要修復的質量缺陷,購房人可以要求開發商賠償因質量缺陷造成的房屋價值貶值損失,可以申請委托相關鑒定機構依法對房屋進行差價評估,確定差價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