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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裝修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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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裝修如何處理?

發布日期:2013-11-17瀏覽量:182。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裝修如何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中裝修的處理壹直是司法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裝修的處理涉及債權和物權兩大領域,涉及查封制度、不當得利等民法理論。此類案件的處理在理論和司法實踐中都引起了極大的關註。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各級人民法院和學界意見的基礎上作出司法解釋,確立了此類糾紛的處理規則:承租人擅自進行裝修,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同意裝修、裝飾,不同情況適用不同的處理原則。首先,對附加和未附加的裝飾項目分別應用不同的處理規則。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有權處分未附著的裝飾;對於已經附著的裝飾,應當適用不同的規則,區分無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和合同履行期屆滿。第二,出租人是否補償承租人的裝修,如何補償,視不同情況而定。合同無效時,出租人基於不當得利同意用裝修補償承租人;不同意使用的,裝修現值損失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過錯承擔;合同解除時,造成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應承擔裝修殘值損失。在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裝修殘值損失;需要註意的是,合同解除時,出租人同意使用承租人裝修的,仍需基於不當得利對承租人進行補償;合同履行期屆滿,出租人無需對附帶的裝修進行補償。

長期以來,各地人民法院對附著裝修損失的認定方法和標準不壹。統壹這壹問題的法律適用對於司法審判具有重要意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據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力,對裝修損失采取了“現值損失”和“殘值損失”兩種不同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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