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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確定工資

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數額、時間、收款人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個人工資清單。”

壹、勞動爭議案件的工資如何確定?

對於勞動爭議案件中勞動者工資標準的舉證責任,應當根據現有的法律規定找到相應的依據,使這壹責任標準法律化,避免不確定性和不統壹性。根據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數額、時間、收款人姓名和簽名,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個人工資清單”。因此,制作和保存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憑證是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這壹法定義務不因任何理由而免除。不履行這壹法定義務,不僅會帶來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還要承擔由此引發的其他民事責任。因此,在仲裁或訴訟中,仲裁庭或法院可以根據上述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勞動者的工資支付憑證,以查明勞動者的真實工資收入。

在這裏,法律體現了公平正義的原則。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提供的,主要原因是壹旦提供工資支付憑證,計算出來的工資標準會高於勞動者主張的,所以用人單位拒絕提供。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直接推定員工的主張成立,並以員工的主張作為裁決的依據,以最大限度地體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因此,此時只要勞動者向仲裁庭或法院提出自己的工資標準主張,法院就可以根據上述規定推定勞動者的主張成立。在這裏,這種“推定”表現為舉證責任倒置的規則,目的是在用人單位拒絕承擔工資標準舉證責任的情況下,承擔不舉證的法律後果。

二、當前勞動爭議案件工資確定存在哪些問題?

在整個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勞動者工資標準的確定處於非常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們目前的現實是,雖然勞動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勞動行政部門也有監管,但仍有很多企業不按月向勞動者發放工資支付清單,也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相關社會保險,更談不上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使勞動者處於“天生”的弱勢群體地位。在沒有工資表和社保繳費基準工資證明的情況下,勞動者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根本無法證明自己的工資標準。

特別是那些以現金和銀行支付工資的企業,勞動者即使有銀行存折證明其銀行收入,也很難證明其現金收入,而且即使有證據證明其現金收入,由於經常拖欠工資,也無法確定是哪個月的工資,從而無法確定勞動者的真實月工資。因此,在仲裁和訴訟過程中,裁決和判決確定的工資標準往往低於勞動者的實際工資,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自然得不到有效保護。

綜上所述,目前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過程中,勞動者工資的確定存在諸多問題,勞動者工資標準的確定往往低於勞動者的實際工資水平,導致勞動者獲得的賠償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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