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違法性主要表現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包括違反禁止各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規定。雖然表面上難以認定經營者的某些行為屬於本法明確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但只要違反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者公認的商業道德,就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也應視為不正當競爭的侵權行為。所謂侵害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不正當競爭行為已經損害或者可能損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利用不正當手段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使守法經營者遭受物質和精神雙重損害。“其他經營者”應從廣義上理解,既包括實際經營者,也包括潛在經營者。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可能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如虛假廣告和帶獎品的欺騙性銷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壹條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本法所稱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違反本法規定,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本法所稱經營者,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以下稱商品包括服務)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