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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非法占了三年多,現在該向法院起訴了。訴訟時效過了嗎?

訴訟時效從知道的時候起計算,未滿的,法院應予受理。

普通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於壹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壹般時效期限。《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即民法通則或其他民事法律規範沒有特別規定的,壹般適用2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2.短期時效期限。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請求人身損害賠償”、“未申報銷售不合格商品”、“遲延支付或者拒絕支付租金”、“保管財產滅失或者毀損”四種情形,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然而,這四種短期訴訟時效的情況中有壹些已經被後來公布的單獨法律所修正。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應當適用新法的規定。《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即身體傷害是環境汙染造成的,適用特別規定的特別時效期間;《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缺陷請求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即特別法規定的兩年特別時效,適用於因產品責任引起的賠償請求。

3.最長時效期限。《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權利被侵害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最長時效期間不同於壹般和短時效期間,從權利被侵害時起算,即適用於“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特殊主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的,只能適用壹般時效。

特別時效期限

特別訴訟時效是指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相比,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分為以下兩類:(1)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限比較長,比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的期限為4年;也符合《民法通則》規定的壹般訴訟時效。比如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不足2年的,根據《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時效期間為1年,被視為責任人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間屆滿後向第三人提出索賠的,時效期間為90日。(2)時效期限不同。如《海商法》第二百五十八條第1項規定,旅客人身損害賠償請求,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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