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離婚協議的有效期是長期的。壹般情況下,離婚協議簽訂後長期有效,沒有時間限制。男女雙方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時,需要向民政部門提交離婚協議書。民政局會在辦理過程中把離婚協議書歸檔。壹般只要在民政部門登記,長期有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6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二、簽離婚協議有哪些註意事項?
1.離婚協議是否生效,往往是瀕臨離婚的雙方關心的問題。通常情況下,會出現這種情況。雙方已達成離婚協議,雙方已簽字。但在民政局婚姻登記管理處辦理離婚手續時,壹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這就是:對方是否有權要求壹方必須履行協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是否壹定會根據離婚協議判決?答案是否定的;
2.離婚協議是集人身關系、財產關系、撫養關系於壹體的綜合性書面協議。人身關系的約定,即是否同意離婚,不能受書面合同的約束,即法律不會幹涉當事人之間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思的反復變動,但壹旦當事人進行了強制登記,即辦理了相關的離婚登記,法律就會確認離婚的事實。但如果只是雙方書面約定共同辦理離婚手續,但壹方反悔,法律不會賦予另壹方強制執行權,也不會賦予法院強制承認權;
3.離婚協議中涉及的財產關系和對子女撫養的意見與人身關系的表述密切相關。既然離婚沒有達成,關於財產和子女的約定自然沒有生效。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的意思表示是根據當時特定的環境背景和心理狀態作出的。當然,離婚協議雖未生效,但壹旦簽訂了離婚協議,其內容往往會成為法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的重要參考。所以不能說離婚協議沒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