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權利人應向原土地登記機關掛失;
2.土地證書遺失或損毀的,土地所有者應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領取新證書,並在當地報紙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無異議的,由原發證機關註銷原土地證並換發新證。十天內,無異議的,土地所有者應申請鄉規劃建設管理站的人員前往實地測量;
3、填寫土地登記申請表、土地登記審批表、實地查勘。經審查,屬於補發類別的,予以補發。
補辦土地證需要哪些材料?
1,土地權利人應向土地登記機構掛失;
2.土地所有權人應當在土地登記機構指定的媒體上聲明土地證書遺失;
3.土地所有者應提交重新頒發土地證書的申請和在媒體上的聲明原件;
4.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委托人的委托書和身份證;
5、信息的原始來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根據出讓合同,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項目的,超過開發總投資的25%,屬於成片開發用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房地產轉讓時房屋已建成的,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
第四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轉讓的,受讓人應當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審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決定不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的,轉讓人應當將房地產轉讓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作其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