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放棄繼承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如下:
1.放棄繼承權,其實就是放棄繼承地位和份額。繼承人壹旦放棄遺產,就意味著繼承人永遠失去了對特定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不能撤銷變更。
2.放棄繼承的人必須是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繼承人,這種意思表示應當由本人做出。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得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人放棄繼承。
二、放棄繼承權的條件
1.當事人身份真實,必須具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真實合法,沒有受到欺詐、脅迫,沒有違反法律的規定。
3.公證處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自己的權利、義務和放棄繼承權的法律後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並記入談話筆錄,供當事人核對簽字。
4.當事人放棄繼承權,不應附加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讓給他人。
如果繼承人因不願履行法定義務,如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放棄繼承,必然損害他人利益。對此,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而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3.放棄繼承需要簽遺囑嗎?
放棄繼承不需要簽遺囑。放棄繼承需要有書面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不需要在遺囑上簽字。壹般需要在遺產處理前書面放棄繼承。
法律客觀性:
繼承權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不接受被繼承人繼承的意思表示。根據繼承法,繼承人有權放棄繼承權。但放棄繼承權有以下要求:(1)對放棄繼承權的人的行為能力要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放棄繼承權。壹般來說,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能代表他們放棄遺產。(二)放棄繼承權的時間要求:《繼承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在遺產處分前,應當放棄繼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九條也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遺產分割後,不再是繼承權,而是所有權。”(三)不放棄繼承權的情形:上述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4)繼承人必須以法律形式放棄繼承。上述意見第四十七條規定:“繼承人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放棄繼承。如果口頭放棄繼承,我承認,或者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也應認定有效。”第五十條規定:“遺產處分前或者訴訟期間,繼承人反悔放棄繼承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提出的具體理由,決定是否予以承認。遺產處分後,繼承人放棄繼承又反悔的,不予認可。”放棄繼承的影響可以追溯到繼承的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