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2.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非法狩獵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非法獵捕野生動物20只以上;
2.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或禁用的方法狩獵;
3.禁獵期內使用禁止的工具或方法狩獵。
販運野生動物罪的定罪條件:
1.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三種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價值壹萬元以上的;
2.非法獵捕、收購、運輸或者出售第壹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價值五萬元以上的;
3.其他嚴重情節。
綜上所述,非法狩獵是指以特定的方法,非法捕捉、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行為。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相應數額的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壹條
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狩獵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陸生野生動物罪違反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法律法規,以食用為目的,非法獵捕、收購、運輸、出售在野外環境中自然生長繁殖的陸生野生動物。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