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壹)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行登船、登上機動車輛、船舶、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影響車輛正常行駛的;
(五)擾亂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
擴展數據:
關於債務凍結的知識:
債權人堵住債務人家的門,阻止其正常活動,是壹種違法行為。
法律只保護合法的維權方式。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未達成債務履行協議的,應當依法申請人民法院發出支付令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攔截債務人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尋釁滋事行為。債務人報警後,警方有權依法追究違法者的相應責任。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
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擾亂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情節惡劣”:
1,多次追逐、攔截、侮辱或者恐嚇他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
2.持武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
3.追逐、攔截、辱罵或者恐嚇精神病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和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4.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5、嚴重影響他人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6.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有上述情形之壹的,依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聚眾多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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