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體要件:非法經營罪的客體應當是市場秩序。為了保證限制銷售和進出口的商品的市場,國家對上述商品實行經營許可制度。
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其他限制類商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營業執照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批準文件,從事其他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違法經營活動。
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所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主觀要件:主觀要件是故意,具有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非法經營罪的罰金標準。處罰標準:壹是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以上,或者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以上的;二是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三是雖未達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違法生產銷售、從事同類違法經營活動受到兩次以上處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並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