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命權和健康權。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權。
2.人身自由權。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可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剝奪或者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查人身。
3.命名權。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幹涉、濫用和假冒。
4.右側肖像。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權,未經其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譽權。未成年人享有名譽權,其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以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未成年人的名譽。
6.榮譽權。未成年人享有榮譽權,禁止非法剝奪其榮譽稱號。
7.財產所有權。國家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或者非法查蔔、扣押、凍結、沒收。
8.財產繼承權。未成年人有繼承合法財產的權利,受法律保護。
9.版權。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權(版權),依法享有署名、發表、出版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10,專利權。未成年人對其批準的專利享有專利權,依法受到保護。
11,批評、建議、申訴、控告、舉報的權利。未成年人有對壹切國家工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12,國家賠償權。未成年人有依法獲得國內賠償的權利。
13,宗教信仰自由。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自由。
14,民族風俗自由權。未成年人的民族風俗習慣依法受到保護。
15,通信自由與通信隱私權。因追查犯罪需要,致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公安、檢察機關依法檢查,或者致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周歲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拆。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包括父母、教師)不得私自開啟、截留、隱匿或者銷毀。
16.受教育權。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檢查,或者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開拆、查閱無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記、電子郵件。
第四十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和公共場所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優先救助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