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材料的證明要求證據材料是物證,壹般應提供原始材料。對於不宜直接提取,或者容易損壞、消失、變質、易燃易爆的物證,可以提供物證照片、錄像,或者物證檢驗記錄。證據材料為書證的,應當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印件、影印件、副本、節錄本。證據材料為檢驗記錄和鑒定結論的,應當提供原件。證據材料為視聽資料的,應當提交未經編輯加工的原始材料。如果證據材料是證人的證詞,Lawyers.com律師建議提供證詞的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必須有資格作證。下列人員不得作為證人:因身體或者精神原因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但有證據證明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作證時事實證明時精神狀態正常的除外;本案的檢察官、法官、書記員、翻譯人員不能同時擔任本案的證人;本案代理人不能同時擔任本案證人;依法不允許作為證人的其他人員。證據材料是外文的,應當由提供證據材料的壹方翻譯成中國通用的文字。證據材料的翻譯應當由專門的翻譯機構進行。
民事訴訟當事人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舉證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延長舉證期限。經人民法院許可,舉證期限可以適當延長。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申請延期,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1)眾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和定理;(三)根據法律或者已知的事實以及日常生活經驗的規則可以推斷的其他事實;(四)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確認的事實;(五)仲裁機構生效裁決確認的事實;(六)經有效公證文書證明的事實。前款第(1)、(2)、(5)、(6)項,但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以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經過法定程序公證的文書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是,有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的除外。”也就是說,對有爭議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按照《公證法》規定的程序,經公證機關公證的,當事人可以免除證明該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真實合法的舉證責任。除非對方當事人提出足以推翻公證書的相反證據,人民法院不得放棄公證書,而以其他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行政訴訟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或者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的、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證據材料,並已提出調取證據材料和有關線索的書面申請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查收集。在民事、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在證據材料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親自或者委托律師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