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調解規定的規定,對於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調解書在當事人和法官簽字蓋章後立即生效。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
而且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條規定,下列案件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壹)離婚案件的調解與和解;
(二)調解維持收養案件;
(三)可以立即執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調解書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經調解達成協議並經審判人員審查,雙方當事人約定調解書生效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民事調解書的概念和作用如下:
民事調解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時,根據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而制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書。?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
第八十五條規定:“調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和經濟審判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處理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實體問題的重要方式之壹。因此,民事調解書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書之壹,其法律效力與民事判決書相同。”
調解是人民法院解決民事訴訟糾紛的重要方式。體現了我國特有的調審結合的民事訴訟原則,有利於合理解決當事人的訴訟糾紛。
根據我國民事審判實踐證明,大多數民事糾紛都是通過調解解決的,因為民事糾紛是人民內部矛盾。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再大,都是在人民利益根本壹致的基礎上產生的糾紛。只要分清是非,分清是非,明白道理,大多數糾紛都可以通過調解解決。
因此,做好調解工作,制作好調解書,是民事審判業務中的壹項重要工作,對加強人民之間的友好關系,促進安定團結,搞好社會主義經濟建設,預防和減少糾紛,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