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非法取得的證據壹定是無效證據?

非法取得的證據壹定是無效證據?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規定,非法證據的範圍包括:

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超越權限或濫用職權出示或查閱收集的證據;

3、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出示或調查收集證據;

4、執法機關以違法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其他證據。

理論上,根據法律規定,這樣的證據是不能在法庭上使用的,也就是說,它根本不是證據;

但實際上,執法部門無時無刻不在非法取證,而且經常被法院利用,律師或者當事人也不例外。

擴展數據:

書證和物證都是以物品或文字形式存在的物證。

物證是在犯罪中使用的或者與犯罪有關的,能夠證明犯罪和犯罪的有關情況的物品,如作案工具、贓款、血跡、指紋、腳印等。

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書面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之間的通信往來;文件、書籍等。被腐敗的罪犯改變了。

物證的特點是沒有任何主觀性,只是以其客觀存在證明案件事實。

物證必須妥善保管,才能保持其原始形態。

無法保持原狀或者物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證人證詞?它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基於自己對案件的了解,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的陳述。

《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的義務,即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調查行政處罰案件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

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因此,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如實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情況,不得作偽證。

百度百科-證據

  • 上一篇:房產證持有人死亡怎麽辦?
  • 下一篇:福布斯集團旗下的福布斯雜誌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