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執法機關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超越權限或濫用職權出示或查閱收集的證據;
3、律師或當事人采取非法手段出示或調查收集證據;
4、執法機關以違法證據材料為線索調查收集其他證據。
理論上,根據法律規定,這樣的證據是不能在法庭上使用的,也就是說,它根本不是證據;
但實際上,執法部門無時無刻不在非法取證,而且經常被法院利用,律師或者當事人也不例外。
擴展數據:
書證和物證都是以物品或文字形式存在的物證。
物證是在犯罪中使用的或者與犯罪有關的,能夠證明犯罪和犯罪的有關情況的物品,如作案工具、贓款、血跡、指紋、腳印等。
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書面材料,如毒品犯罪分子之間的通信往來;文件、書籍等。被腐敗的罪犯改變了。
物證的特點是沒有任何主觀性,只是以其客觀存在證明案件事實。
物證必須妥善保管,才能保持其原始形態。
無法保持原狀或者物證可能滅失的,行政機關必須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證人證詞?它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基於自己對案件的了解,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所作的陳述。
《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向司法機關作證的義務,即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不能隨意指定,也不能由他人代替。
《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機關調查行政處罰案件時,“被調查人應當如實回答詢問”。
這是因為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處罰案件時,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因此,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時,被調查人必須如實陳述自己所知道的情況,不得作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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