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主要區別如下:
(1)募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不同。
如果向社會公眾集資的目的是用於生產經營,而實際上全部或大部分資金也用於生產經營,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的可能性較大;如果向社會公眾集資的目的是為了個人揮霍,或者是為了償還個人債務,或者是單位或者個人拆東墻補西墻,更有可能以集資詐騙罪定罪。
(2)機組的經濟能力和運行條件不同。
如果單位向社會公眾集資時業務正常,經濟能力和還款能力較強,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的可能性較大;如果單位本身是皮包公司,或者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集資詐騙的可能性比較大。
(3)後果不同。
如果案發前未歸還全部或大部分非法集資款,給投資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以集資詐騙罪定罪的可能性較大。如果案發前已歸還全部或大部分非法集資款,則集資詐騙罪的空間很小,壹般應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
(4)犯罪後有返還能力。
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後有返還能力,並積極集資,實際返還全部或大部分資金,則有可能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如果行為人在案發後不具備返還能力,且未實際返還全部或大部分資金,則有可能認定集資詐騙罪。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量刑規定如下:
第壹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破壞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詐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擴展數據
根據現有刑法和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達到騙取集資的目的的非法集資行為。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利用虛構的集資目的,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額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集資詐騙的具體表現如下:
(1)攜款出逃;
(2)集資款被揮霍,導致集資款無法歸還的;
(三)利用集資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資金無法返還的;
(四)因其他欺詐行為拒絕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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