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解雇是什麽意思?
辭退員工中常見的問題,基本都是不正確甚至違法的辭退。比如員工在試用期可以隨意辭退;違反紀律的員工可以被辭退;只要公司給經濟補償,提前壹個月通知,就可以辭退員工...這些觀點是非常危險的,實踐中的大量案例證明,持有這些觀點的企業往往是勞資糾紛不斷、反復虧損的企業。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本質上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之壹。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未完全履行前,勞動合同壹方或雙方因某種原因提前終止勞動關系的法律行為。由於勞動合同的解除意義重大,勞動法對其條件和程序都做了嚴格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遵守嚴格的法律條件和程序,可以不花言巧語地辭職。不正確解雇的情況很多,其中最嚴重的是非法解雇。
非法解雇主要表現在三類:
1.辭退員工的事實依據不足;
2.辭退員工的法律依據不準確;
3.辭退員工的操作程序不合法。
上述三種非法解雇行為往往會給公司的經營管理帶來巨大的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