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針對的是私權主體,也就是說法律沒有明確禁止公民做的事情,應該視為許可,政府不應該幹涉。正如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所說,“只要不違反公正的法律,每個人都應該被允許以自己的方式追求自己的利益。”
畢竟,公民的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都是不證自明的合法權利,公民的行為除非被代表公意的法律明確禁止,否則不應受到限制或幹涉。
法無授權針對的是公權主體,也就是說國家公權力的行使必須得到法律的授權。沒有法律的明確授權,公共權力機關是不允許行使這種行為的,越權無效。
事實上,公民是國家主權的持有者,政府只能通過公開的、授權的、代表公民意誌和利益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進行統治,這是西方古典法治形式的基本要求之壹;凡是主權公民沒有授予的權力,都是公民自己保留的,政府不得享有和行使。
擴展數據:
1.?公權力之所以不適用於“法無禁止即可為”
第壹,從公權力的性質來看,公權力具有任意擴張和侵犯私權的性質。孟德斯鳩說,“有權力的人不會停止使用權力,直到他們遇到邊界”。提出三權分立理論,目的是以權力制約權力,以抑制權力之惡來促進權力之善。社會主義國家更加重視對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以及反腐敗鬥爭。
因此,權力的範圍和限度明顯小於權利,這被稱為“限制權力以保護權利”。所以不能用用來保護權利的法律,也就是自由和錯誤來定義權力。否則,勢必使權力過度張揚和膨脹。
第二,從公權力的來源來說,公權力來源於私權利。按照啟蒙時代確立的民主理論,國家權力來源於公民權利,所以權利在等級上高於權力,在邊界上比權力更廣。權力為權利服務,只能為權利而約束,不能為權利而約束。
從權利與權力的關系來看,“法無禁止即可為”是壹個寬泛、膨脹、外向的規定,更適合私權的自由;“無權禁止”是壹個狹義的、限制性的、內向性的規定,更適合於公權力的約束。
2.公權力適用“法無禁止即可為”的後果。
第壹,公權力適用“法無禁止即可為”,理論上會產生兩種後果:壹是導致公權力的無限擴張,從而成為警察國家;第二,會有廣泛的懲罰和嚴厲的懲罰。用嚴刑峻法治理社會,會導致壹個反對法治和人權的專制社會,會把個人崇拜和迷信帶上權力。
第二,公權力適用“法無禁止即可為”,在現實生活中會產生兩種負面後果:壹是濫用。由此產生的隨意執法,損害了法律權威,摧毀了公民的法律信仰,這比嚴格的法律制度更為珍貴。二是不作為。
“法無禁止即可為”是指自由選擇,即法律不禁止的事情,妳可以選擇做,也可以選擇不做。對於個人來說,這種自由意味著不受外部幹涉的權利,無論是否出於個人意願。
但對國家來說,權力的行使是強制性的,公權力不是自由而是責任,不能隨意放棄。權力的存在是為了更好地為權利服務,權力的不作為就失去了目的和意義。
百度百科——法無禁止即可為,法無授權即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