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的非法經營行為主要包括:1、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交易的其他商品的行為。所謂專營、專賣商品或其他限制商品,是指國家壟斷部門為了保證國民經濟的穩定或其他限制人民自由交易的社會秩序而實行專營、專賣或限制的商品。主要包括:國家限制或禁止自由交易的物資、金銀及其制品、軍品、火藥制品、天然鉆石、毒品、香煙等。但非法經營罪不包括刑法中已列為特定犯罪對象的物品,如槍支、彈藥、鴉片等。
2、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許可或者批準文件。所謂進出口許可證,是指外貿主管部門為加強對進出口商品的管理,對依法需要憑許可證進出口的商品,向進口商或出口商簽發的許可證件。所謂進出口原產地證書,是指確認進出口商品原產地、來源或出處的證書。以上證件都不能自由買賣。所以在此基礎上買賣都是違法的。
3.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即除前兩種行為以外的所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和本節中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比如壟斷貨源,哄擡物價,非法傳銷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許經營、特殊經營項目或者其他限制經營項目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城市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