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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規則是錯誤的

從非法證據中排除的證據類型如下:

1.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七種證據以外的證據形式;

2.法律人員以外的人非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如商場保安人員主持的犯罪嫌疑人指認;

3.非通過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例如,非法搜查、扣押以刑訊逼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的物品、供述、陳述和證言;

4、未經法定程序當庭出示並核實證據。

非法證據的特征如下:

1.被侵害的法益,非法證據是以刑訊逼供、暴力、威脅或者冷凍、饑餓、烘烤等精神折磨手段,直接侵犯公民的憲法基本權利特別是人身權利而取得的。因此,這種非法取證行為不僅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而且妨礙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嚴重違反了國家對人權的保障,嚴重影響了司法公正;

2.證據的真實性。非法證據,由於是偵查人員使用的體罰或者變相體罰的方法,迫使被調查人在身體或者精神痛苦或者恐懼的情況下作出供述,嚴重剝奪了其陳述的自願性,很可能是偏離案件真相的虛假供述。因此,證據的真實性得不到保證,壹旦被采信,就容易導致事實認定錯誤,導致冤假錯案;

3.違法程度和取證方法的違法性,主要表現為法律禁止的刑訊逼供、體罰、虐待等手段取證,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即違反刑事訴訟法,也可能觸犯刑法,構成刑訊逼供罪;

4.法律後果:非法證據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嚴重違背了司法理念,違背了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其後果不能通過事後補救來彌補。因此,它是不可逆的,不可挽回的,也沒有糾正或合理解釋的可能。不具備自始證明能力,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壹旦發現,就要排除。

5.適用規則,非法證據適用強制排除規則,因為它嚴重違背了國家人權保障的價值理念,助長了偵查機關非法取證,容易導致冤假錯案。嚴重損害司法公正。無論其內容是否真實,都不得作為證據,沒有裁量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為了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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