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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轉移、查封財產罪的認定

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擅自轉移、隱匿、銷毀、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壹,非法轉移、查封財產罪的概念

非法轉移、查封財產罪,是指行為人明知是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轉移、隱匿、毀損、變賣的行為。這種行為嚴重幹擾了正常的司法程序,侵犯了司法機關對涉案財物的支配權,應當嚴厲打擊。

第二,非法轉移、查封財產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是為了保障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非法轉移和扣押財產破壞了這壹秩序,影響了司法公正。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法律規定,擅自轉移、隱匿、銷毀、變賣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行為。這些行為必須嚴重到構成犯罪。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而轉移、隱匿、銷毀、出售。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非法轉移、扣押財物罪的認定程序

在認定非法轉移、查封財產罪時,應當遵循以下程序:壹是要查明行為人是否知道涉案財產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其次,要查明行為人是否實施了轉移、隱匿、銷毀、出售的行為;最後,要判斷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嚴重,是否構成犯罪。

總而言之:

非法轉移、查封財產罪的認定需要符合壹定的構成要件和法定程序。在司法實踐中,應嚴格把握本罪的認定標準,確保法律的公正實施。對構成非法轉移、查封財產罪的行為人,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維護司法秩序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壹十四條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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