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事故等高風險責任規則:1。核事故引起的環境汙染損害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七十條規定,“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營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由戰爭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根據《放射性汙染防治法》等法律,國務院專門規定了核事故損害責任規則,必須嚴格執行。2007年6月30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國函[2007]64號),規定“核電廠或者核設施的營運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核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或者環境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經營人對武裝沖突、敵對行動、戰爭或核事故直接造成的核事故損害不承擔責任。在這裏,將“環境損害”與人身和財產損害相比較,特別值得肯定。
2.其他高度危險的職責
根據《侵權責任法》,持有或者使用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持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高度危險物質滅失造成他人損害的,所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盜竊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質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盡了最大註意義務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的,應當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篇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員考試“法律法規”備考資料
環境損害的評估與鑒定:在環境保護的實際工作中,存在大量的環境汙染損害糾紛,但難以及時處理和有效索賠。主要困難是環境監測和技術分析存在障礙,符合標準的監測或鑒定機構少,難以滿足需要,現有機構不願意承擔,從而限制了汙染損害評估和監管的及時性和準確性。
近年來修訂的《水汙染防治法》和《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都規定,對汙染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委托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此外,環保部門要積極推動建立專門的環境汙染損害評估鑒定機構,抓緊研究制定評估方法和鑒定規範,為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和司法機關及時準確處理環境汙染損害糾紛提供組織和技術支持。
第三篇2020年環境影響評價員考試“法律法規”備考資料
環境汙染責任的保險機制:環境汙染造成的賠償責任往往是巨大的,國際上多通過保險機制分散。中國加入《國際油汙公約》和《民用核安全公約》也采用了保險機制。
例如,關於核事故的責任限制和保險機制,前述《國務院關於核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明確規定,核電廠運營人因核事故造成核事故損害的賠償金額為3億元;其他經營者因核事故造成的核事故損害賠償為6543.8+0億元;在核電站投入運行之前,運營者必須購買足夠的保險來履行其責任限額。
為適當分散排汙單位的汙染損害賠償責任,國家環保部門和保險監管機構正在松花江等重點流域和重金屬等高汙染、高環境風險行業大力推進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制度。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為重點防治企業開展環境汙染責任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