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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可以對外簽約嗎?

分公司是否可以對外簽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規定,依法登記的分支機構屬於“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依法成立,具有壹定組織結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為合同的主體。

《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這壹規定澄清了兩點。壹是分公司可以取得營業執照,獨立開展業務,具有獨立承包能力。二是分公司民事責任的歸屬,即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壹切行為的後果和責任由下屬公司承擔。

擴展數據:

分公司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代表總公司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後果由總公司承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擔保無效,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依照擔保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在實踐中,由於分公司占用和使用的財產屬於總公司,沒有屬於自己的獨立財產,與總公司進行經濟核算,納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但實際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是總公司。

因此,壹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為獨立被告承擔責任。司法實踐中,分公司和總公司多為被告,判決是兩者承擔連帶責任。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不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還款責任。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無需先向分公司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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