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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和總公司的責任

分公司和總公司的責任:

1.分公司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其壹切行為的後果和責任由下屬公司承擔;

2.總公司承擔責任,總公司和分公司可以列為訴訟被告。將分支機構列為民事責任主體應有法律依據。根據理由提起訴訟時,總行也可能被列為被告,要求承擔責任。壹般判定分公司承擔責任,分公司無力承擔的,由總公司承擔補充責任。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並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編制。

公司合並、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的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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