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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銀行查詢嫌疑人存款需要提供什麽?

執法人員工作證,縣、團級以上機構出具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

存款人在銀行的存款受法律保護,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查詢、凍結或者扣劃。

司法機關依據相關法律查詢個人在銀行的賬戶時,應當出示個人工作證明和縣級以上機構出具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銀行方可協助查詢。

擴展數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查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制作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通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郵電部門執行。”

《查詢存款匯款通知書》是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憑證。需要填寫證件號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名稱、郵電部門、嫌疑人存匯款通知書日期、嫌疑人姓名或職務,最後填寫簽發日期並加蓋公安局印章。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壹詞,不能僅理解為以犯罪嫌疑人名義進行的存款或以犯罪嫌疑人名義匯出或匯入的資金。只要有證據證明是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無論是實名、假名、化名、親友名還是通過轉賬的方式進行的存款、匯款,都可以被查詢、凍結。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偵查權,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和配合。

偵查人員查詢、凍結存款、匯款時,應當向銀行、郵政儲蓄等部門出示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決定;未經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決定,偵查人員無權自行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匯款。同時,查詢、凍結必須依照法律、司法解釋和有關規定進行。

不要反復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匯款。也就是說,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已經被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凍結的,其他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不得再次凍結同壹犯罪嫌疑人的同壹筆存款、匯款。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無權扣劃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和匯款。刑事訴訟法只規定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需要,可以決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沒有規定上述資金可以扣劃。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過程中死亡,依法應當沒收或者返還被害人的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裁定,通知凍結犯罪嫌疑人存款、匯款的金融機構予以上繳或者返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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