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犯罪記錄,即有過違法犯罪經歷。前科的範圍大於累犯。只要妳犯了罪,即使妳有前科,犯罪時妳是否成年,是故意還是過失,是否受到處罰;
2.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累犯後果十分嚴重,應當從重處罰,不得緩刑、假釋。
累犯和慣犯有以下區別:
1.行為人的犯罪記錄是累犯成立的必要條件,但對累犯沒有這樣的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為累犯,無前科的多次犯罪的也可以成立為累犯;
2.累犯必須反復犯同壹種罪,而累犯對同壹種罪和異質罪沒有限制;
3.累犯要求前後犯罪必須是被判處壹定刑罰的犯罪,累犯則沒有;
4.在主觀上,累犯實施犯罪行為的心理態度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接故意。累犯實施犯罪的心理態度只能是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累犯不能成立;
5.構成累犯的犯罪種類很多,而構成累犯的犯罪種類僅限於盜竊、賭博等犯罪。
綜上所述,累犯客觀上表現為累犯,具有累犯的事實。如果罪犯沒有再犯,就不存在累犯。因此,累犯是累犯的事實前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五年以內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
犯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或者有組織的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犯有上述罪行之壹的,以累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