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所謂輕傷,是指物理、化學、生物等外界原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壹定程度的損傷或部分功能障礙,不構成重傷,不屬於輕傷。評估傷害程度,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具體傷害、具體分析的原則。損傷程度包括損傷時的原發性病變、與損傷直接相關的並發癥、損傷引起的後遺癥。鑒定時,應根據當時的傷情和傷情後果或結局,綜合分析,綜合評價。既不能因為臨床治療的提高和恢復良好而降低原有損傷的程度,也不能因為治療失誤或加重原有病情和個人特定體質的損傷而加重原有損傷的程度。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只是故意損害他人健康,即使行為客觀上導致他人死亡,也只能認定為故意傷害;如果行為人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即使其行為沒有造成他人死亡,也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在司法實踐中,認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傷害還是殺人,應當遵循主客觀相壹致的原則,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系、犯罪的原因、過程、結果、實施犯罪的手段、使用的工具、犯罪的地點、強度、時間、地點、環境條件以及行為人實施犯罪前後的表現等方面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九十五條本法所稱重傷,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傷害: (壹)致殘或者毀容的;(二)致使人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的;(三)其他嚴重危害人身健康的。
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壹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反國家規定,生前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或者生前未經其近親屬同意違背本人意願摘取其屍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