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通知為人民法院專有,律師事務所無權決定何時開庭。即司法權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因此律師事務所無權通知開庭時間,只有法院有權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民事案件的審判權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審理民事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
擴展數據
2003年1月1997日至1月10日,河南省開封市南關區人民法院審結刑事案件728件,其中應出庭作證4213人。但經過法官耐心做工作,解釋證人的利益和義務,只有46人不情願出庭,自願出庭。其比例僅為1%。?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各方證人的證言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可以說,證人出庭是實現刑事審判公開和公正的關鍵因素之壹。對於那些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之外,沒有其他證據證明案件真相的案件,證人出庭就顯得尤為重要。?
然而,在刑事審判實踐中,大量的證人不願意出庭作證。由於證人出庭率極低,大量書面證詞未經證人質證。如果對方否認這本書是證言,法官就相當難以確定其真實性,進而在壹定程度上影響審判質量。
證人不願出庭可以歸納為五個“理由”:
1,法律意識淡薄。有些公民不知道作證是法律義務,有些人認為即使知道也不會受到懲罰。接到出庭通知後,往往能躲就躲,能推就推。如果被迫出庭,往往會以高高掛起的姿態回避談論關鍵問題。?
2、怕當場出醜。有些證人因為心理素質和表達能力差,不願意出庭作證,對庭審非常緊張。壹些證人害怕被問到個人隱私,不願意出庭作證。?
3.害怕被打擊報復。這大概是證人不出庭的主要原因。壹些證人在庭審前受到過相關人員的威脅,出於恐懼不敢出庭作證。?
4、因為關系,或者怕被牽連。有的證人認為自己的證言不利於被告人或被害人,怕得罪人,不願意作證;有些證人對被告有虧欠,為了償還而拒絕作證;有些證人與案件本身有利害關系,害怕自己的證詞無意中泄露真實情況,牽連到自己,所以盡量避免出庭作證。?
5.我工作太忙,不能耽誤在法庭上的時間。
參考:人民網?為什麽證人出庭率只有1%??百度百科?開庭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