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就是真理。
意思表示和真實表示是壹切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條件。
3、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
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禁止性規定。同時,合同的內容和目的不得損害他人利益,不得危害國家和社會利益。
此外,合同中還寫入了以下條款,這些條款具有法律效力:
1,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2、標的物及其質量和數量;
3.合同價格或報酬;
4.履行的方式、期限和地點;
5.違約責任;
6.爭端解決方法;
7.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當事人簽字;
8.約會。
居間合同的特征
1.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提供居間服務的合同。經紀人向客戶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是否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與經紀人無關,經紀人不是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合同的當事人。
2.經紀人無權幹涉客戶和第三方之間的合同。中間人只負責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為委托人與第三方簽訂合同進行斡旋,傳達雙方的意思,起到橋梁的作用,對合同沒有實質性的幹預權。
3.居間合同是雙務、有償、非訂立合同。
壹般來說,只要合同符合法定形式等。;合同的當事人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當事人簽訂合同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合同內容在不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等居間合同的情況下,受法律保護。
法律依據:
民法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470條
合同的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以下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種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