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丙方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所以丙方提起的應該是確權訴訟,即請求確認勞動關系。如果妳拿不出相關證據(比如員工的工作證,總公司的工資單據),妳就拿不到支持。在這種情況下,C和B的關系是雇傭關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第十壹條規定,勞動者在從事雇傭活動時受到人身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乙方應對丙方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明知乙方不合格,也應承擔賠償責任。
3.雇傭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勞動關系受《勞動合同法》調整。兩者是平行關系。
4、雇傭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
(1)它們的主題不同。勞動關系主體的壹方必須是用人單位。雇傭關系的主體雙方都是自然人。
(2)他們的法律部門不同。勞動關系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是社會法的壹個分支。雇傭關系是民事關系的壹種,受民法和合同法調整,是民法的壹部分。
(3)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勞動關系中發生的爭議首先要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實行仲裁前置程序。雇傭關系是民事關系。發生糾紛後,可以不經過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補充:如果妳說是被總公司合並了,那麽他原來的工商登記已經註銷了,現在變成了總公司的分公司,對外業務也是以分公司的名義進行的!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總公司承擔,因為公司在法律關系上不是民事主體,不能獨立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