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是訴訟的核心。任何案件的審理,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事件的真實面貌。基於證據的重要性,我國對證據也有相應的要求。
行政訴訟證據要求是什麽?
1.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書證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書證原件。原件、原件、復印件屬於書證原件。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實的復印件、照片、摘錄;
(二)提供有關部門保存的書證原件的復印件、影印件或者筆錄的,應當註明來源,經該部門核對後加蓋印章;
(三)報表、圖紙、會計賬簿、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件等書證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四)被告提供的以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為依據的詢問筆錄、陳述筆錄、談話筆錄,應當由行政執法人員、被詢問人、陳述人、陳述人簽名或者蓋章。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物證,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正版。提供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與原件核實的復印件或者照片、視頻等其他證據證明物證;
(2)如果原件是大量物種,提供其中的壹部分。
3、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原承運人提供相關信息。提供載體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復印件;
(2)註明生產方法、生產時間、生產者、認證對象;
(3)音頻數據應附有音頻內容的書面記錄。
該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和規範性文件。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據證明行政行為違法。
法律客觀性: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人民法院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起訴和受理的權利。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撓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無法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