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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能否追究新法實施前的行為?

新法實施前的行為不能追究新法。

法律分析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壹項原則。溯及力的問題不僅在民法中,在刑法和行政法中也有。刑法中眾所周知的寬嚴相濟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就按照新法處理。法律的不溯及既往,是指國家不能用目前制定的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更不能因為人們從事了某些當時合法但現在看來違法的行為,就按照現行法律來懲罰他們。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與法律的可預見性密切相關。堅持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可以使民法典的適用平穩過渡,使普通人的生活不會在壹夜之間發生巨變,大多數人仍然可以依靠民法典實施前的行為達到自己的預期效果。具有既判力的判決具有阻滯和約束後訴的作用。壹方面體現了法律穩定觀念對當事人訴權自由的限制,另壹方面意味著前壹訴訟的既判力事項在後壹訴訟中不能被推翻,強調法律的穩定性和訴訟經濟性。既判力的效力高於溯及力,也就是說新法不能溯及已經生效的裁決,即使新法對壹方有利。因此,從生效判決中獲得法律利益的人,不必擔心因民法典的實施而失去其合法性。“不利的溯及力”不僅會損害人們的信賴利益,還會損害人們對法律的信仰,所以在法治社會是不允許的。但是“有利的可追溯性”沒有上述缺點。因此,不溯及既往原則作為從信賴利益保護原則派生出來的制度,只限制“不利的溯及既往”,不限制“有利的溯及既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三條* *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益而作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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