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際表現。實際履行是指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履行合同義務。實際履行是違約救濟的壹種形式,還是合同履行的壹項基本原則,學界存在爭議。但壹般來說,實際履行是違約救濟的壹種形式。實際履行其實就是受害方向法院或仲裁機構提起實際履行的訴訟,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要求違約方實際履行的判決。但是,實際履行作為違約救濟的壹種形式,並不是絕對的,在操作上是有局限性的。我國《合同法》第110條規定了實際履行的原則及其限制: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②債務的標的物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要求履行。
(2)合同的終止。作為違約救濟的壹種形式,合同解除僅指合同的法定解除。我國《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條件:①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履行期屆滿前,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債務;(3)壹方遲延履行主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損害賠償。指違約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並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約損害賠償是最廣泛、最主要的違約救濟形式,主要在於:合同關系壹般是壹種交易關系,交易關系壹般可以用金錢表示或者可以折算成金錢;損害賠償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與實際履行等救濟手段壹起使用。在確定損害賠償範圍時,應遵循以下三個基本原則:全額賠償原則、合理預見原則和受害方減少損失原則。違約的救濟方式應解釋為三種形式:實際履行、合同解除和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