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法院可以直接異地執行嗎?當然可以,但是要做好異地執行的充分準備,減少盲目行動造成的損失。首先,要認真審核我院生效的法律文書,對符合異地直接執行條件的,逐級申請;基層人民法院直接對本市轄區內的被執行人異地執行的,應當寫出書面申請,闡明異地執行的理由,連同原判決和執行申請書壹並報送中級人民法院審批;涉及本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範圍以外和本省、直轄市管轄範圍以外的異地執行案件,應當先經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再經本省、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即《異地執行批準通知書》)。這壹程序至關重要。第壹,法院執行機構的內部規定。第二,請求當地法院配合異地執行時,當地法院應先審查《異地執行核準通知書》。如果沒有此通知,當地法院執行機構可能會拒絕合作和協助。其次,法院決定受理異地執行案件並獲得批準後,應當在三日內將法院的執行通知書送達被執行人,明確義務並限定履行期限(筆者建議郵寄送達,以減少開支)。需要註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執行案件的執行費只有明確的收費標準,而對實際費用沒有明確的收費標準,導致各地法院對實際費用的收取不壹致。如果對實際費用的收取明顯高於被執行人所在地法院收取的標準,可能會對被執行人造成誤解,影響執行。所以被執行人要變通,避免不必要的麻煩。此外,執行所需的文件應充分準備,以應對所有緊急情況。實踐證明,在異地執行中,壹些法律文書往往不完備,會影響案件的進展。再次,異地執行時,壹定要帶上自己的工作證和最高人民法院頒發的正式證件,按規定著裝。必要時,司法警察應當參與執行。另外,最好由三個以上的被執行人進行異地執行。執行程序中遇有重大問題的處理,可討論並報院長批準後再作裁決。最後,在被執行人履行期限到來之前,派人到被執行人處了解了解,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之前,做到心中有數,目標明確,避免“白跑壹趟”,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費用。以上四點建議,旨在為異地執行做好充分準備,避免因為壹個不完整的異地手續而來回奔波,增加執行周期,增加執行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