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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案例:案例:鴻運賓館是由公民於、王、劉分別以房屋使用權、勞務使用權、貨幣使用權出資設立的普通賓館。

鴻運賓館是由公民余某、王某、分別以房屋使用權、勞務、貨幣出資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合夥協議約定:因某執行酒店業務,給予其654.38+萬元以下的業務獨立執行權;三方按出資比例(5:3:2)分配利潤和虧損;然而,經營期限尚未商定。酒店於20010年10月10日獲準開業,當年盈利4萬元,按約定分給各合夥人。

2004年5月,余為擴大酒店業務,以酒店名義向銀行貸款壹年654.38+50萬元,其中654.38+50萬元用於酒店業務,5萬元用於個人房屋裝修。2002年8月,劉以個人財產出資,與朋友合夥開辦了壹家“網吧”,並委托朋友經營。因此,他受到了於和王的指責。劉憤然離開酒店,宣布退出,但未能及時結賬。此後,在酒店經營中,因於某向王某隱瞞賬目及經營情況,兩人矛盾頻發。2002年底,兩人決定關閉酒店。解散清算時,酒店以其財產清償員工工資和勞保費用,清償稅款,歸還三人資金,提前償還銀行貸款本息65438+萬元。

2003年5月,酒店從銀行貸款的期限到期。因為酒店停業,銀行向原三位合夥人主張債權,要求他們對未償還的貸款5萬元及利息承擔連帶責任。對此,余同意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50%損益分配比例向銀行清償債務,拒絕償還另壹半;王認為,這部分借款及利息是某人越權執業造成的,由某人使用,故某人應負責全部清償;劉認為自己已經退出,酒店解散時未能償還的債務與自己無關。根據我國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合夥人及其合夥企業有哪些違法行為?依據是什麽?

(2)王、劉拒不償還債務的理由是否成立?為什麽?

(3)如果某人只有償還壹半債務的能力,那麽依法應該如何償還另壹半?

答案:(1)

1.余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將從銀行取得的重點貸款5萬元用於個人住房裝修,屬於違法行為,因為該5萬元屬於合夥企業的財產。

2.劉聲明退夥行為違法。根據規定,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合夥人不履行合夥事務。

如有不良影響,可以退夥,但應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夥人。本案中,劉未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故違法。而且按照規定,退夥的合夥人要和其他合夥人算賬。在這種情況下,劉也沒能做到這壹點。

3.酒店在還清所有債務之前抽走合夥人的資本是違法的。根據規定,合夥企業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

(2)王、劉拒不償還債務的理由不成立。根據規定,合夥人對執行事務的合夥人的權力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王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同時,根據規定,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原因所產生的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故劉的理由不成立。

(3)另壹半債務由王、劉承擔連帶責任。承擔責任後,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向其他未清償的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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